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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津贴支付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8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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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执行。因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和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国家规定的三个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享受六个月产假,其延长三个月的产假津贴可由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函[2001]97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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