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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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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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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南京市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1455元提高至1583元,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有所调整,下限由原来的300元提高至316.6元,上限则提高至1794元。

  从2010年11月1日起,南京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高淳县、溧水县暂按识实施意见》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应参照该办法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

  另外,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盛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应予以纠正。

  灵活人员缴保险月最低316.6元最高1794元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的调整情况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为316.6元,上限为1794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原缴费额低于316.6元的,将统一调整至316.6元。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月缴费额调整为47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作调整,月缴费额为13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njlss.gov.cn,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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