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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章操作受伤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2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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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性质认定的时候,不考虑劳动者在事故伤害中的过错,只要其行为满足条例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认定工伤,当事人蓄意违章的除外。

  [案例]

  王某是一家机械厂的电焊工,试用期满后成为正式职工,单位依法为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和福利。2012年某天,王某因急于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左眼遭受电焊伤害,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八千多元。单位认为,王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其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并且也违反了单位内部关于规范工作流程安全生产的规定,所以单位不但不给王某申报工伤,而且根据本厂的员工操作规程对王某予以处罚。于是,王某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范围,建议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事故情况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评析]

  王某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性质认定的时候,不考虑劳动者在事故伤害中的过错,只要其行为满足条例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认定工伤,当事人蓄意违章的除外。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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