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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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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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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该意见共包含14条内容,对工伤认定劳动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详细内容见下文。

  劳动关系存异议,工伤认定应中止。该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业务转包不规范,合法承包单位担。目前,建筑行业中存在大量将业务非法转包情形,导致受伤害职工的权益难以保护。该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一职工同单位,多次工伤有新规。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出现多次工伤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支付几次缺乏说法。该意见第10条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答复,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权益需保护,长期待遇长期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1~4级的,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应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将按月领取的待遇,变成一次性发放,未能全面保护因工负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为此,该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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