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22:06
人浏览

  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网友 红盾之星]目前我国一些单位已经实行了年休假制度,为什么又要专门出台《条例》对带薪年休假做出具体规定?这是不是说现行的年休假制度还是有问题的?那请问: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李建]这个问题应该说比较综合,我回答的面稍微宽一点儿。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方面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应该说党和国家一向高度重视职工休假权利的保护。早在199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行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那么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这是1991年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当中,都对职工休假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从近几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些单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有一部分国企,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做法。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制度的具体细则还没有作规定。

  现在在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上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这是范围上还不全。另外,在已经实施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许多是把开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龄从5年开始计算,很多单位都是规定为5年,不到5年就不能休。因此,很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就享受不到这个年休假。另外,由于工作比较繁忙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已经好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了,因为工作忙就休不了了。休不了的时候,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些问题,这次制定这个《条例》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吸收网民和公众的意见

  [网友 能不能答]这次《条例》草案很早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这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多少条社会意见?网民和公众的意见是不是确实吸收了。能不能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条例》对哪些主要意见作了吸收?《条例》与《条例》草案有哪些不同?

  [李建]这个问题应该说也比较综合,也是我们工作当中具体处理的。我们征求意见是2007年11月的6号到16号,利用了10天时间,这也是经过国务院领导同意,我们把我们会同劳动保障部和人事部共同起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草案意见稿,当时叫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把这个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到规定的时间,就是通过10天时间征求意见,我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是我们国务院法制办的网,应该说征集的意见还是比较多的,统计下来有14300多条意见,另外还有来信来函的大约有700多条意见。

  我具体说一下,绝大多数网民来信来函的社会群众对国务院拟以行政法规形式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表示拥护,认为正式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宪法、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社会上大家的觉悟还是挺高的。社会各界普遍感到,在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后不久,国务院就研究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政法规,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大家认为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有力措施。首先大家对这个事,从总体上都表示拥护、肯定和赞成,而且感到公开征求意见这个形式非常好。

  同时,社会各界对年休假的天数、年休假与探亲家的关系,应该休没有休的补偿以及将来规定出台以后执行机制怎么保障等等问题,都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我们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大多数都做了吸收,这是我们的一个态度,能吸收的我们都吸收了。举个例子,比如将原来征求意见稿上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修改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把“同一单位”限制去掉了。

  还比如大家提出带薪年休假不应该冲抵探亲假。再比如,带薪年休假要处理好与病、事假的关系,因为职工有请病假、事假的,如果这些时间太长,是不是还休假。另外对于不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应休未休的条件是不是应该增加,有很多这样的意见。

  我们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同志研究,认为这些意见都很有道理,像刚才说的这些基本上都吸收了。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最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的条文和征求意见稿的条文相比,确实有了比较大幅度的修改,大家可以比较,因为原来的条文大家都看到了,现在新的也公布出来了,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说明我们确确实实的在征求大家意见,合理的意见能吸收的都吸收,我们是本着这样的态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年休假天数今后还有机会再作调整

  [主持人]说明这里面有一些意见没有吸收。网友“我才是草根”:《条例》规定带薪年休假最长期限为15天,据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网民都曾建议将最长年休假天数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天或者10天,为什么《条例》最终没有吸收这些意见?

  [李建]这个问题应该说也提的很尖锐,大家都希望休息的时间能够相对长一点,实际上我也是这个心情。刚才咱们介绍,从1991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就有一个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那里边规定,休假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就是14天。这几年经济社会已经发展了,增加几天也是应该的。征求意见稿最多是15天,但是这15天是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实际上比当时的14天已经增加了一点。在征求意见当中,确实有一些群众,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希望增加年休假天数,有的要求增加到20天,有的要求增加到25天,还有的建议以实际工作年限作为职工本人的年休假天数,就是这个人的工龄是多少天就休多少天,如果是20年工龄就休20天,如果是30年工龄就休30天,他认为这样很好计算,很方便。[page]

  对于增加天数的意见,我们也是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反复研究,现在世界上作为发达国家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为20天到30天左右,比我们要长。但是那是在那个社会经济条件状况下。作为我国人民群众要求增加年休假天数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咱们国家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首先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等各类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我国经济社会和各方面的条件综合考量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划分的档次还都是比较合适的。

  我们反复研究,觉得这个恐怕不适合再调了。同时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今后适当时候还有机会考虑对年休假的天数再作调整。因此,《条例》出台的时候,还是维持了征求意见稿关于年休假的天数分三档、最多为15个工作日的规定,这个没有做修改,在这儿跟广大网友做一个解释。

  公开征求意见已成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个方针原则性要求

  [主持人]网民对《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非常赞同,网友“一气贺成”:立法的过程应该是公众参与的过程,这也是立良法的前提。我觉得《条例》草案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政府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符合立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制办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还会就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项制度会不会坚持下去?

  [李建]首先应该说肯定会坚持下去。把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2007年整个一年以来,法制办已经有多部行政法规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比如说旅行社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等。就我所在的这个司经手的,一个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有一个是殡葬管理条例。从这些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我们感觉效果很好。

  刚才我已经介绍了,大家提了那么多意见我们都吸收了,我们感觉效果很好。我们感到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很关注,很多意见立意还是很高的,研究的比较深,很有参考价值。今后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们办领导已经作出了统一要求,今后对于行政法规草案,凡是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里面没有涉秘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公布全文的就公布全文,不需要公布全文的就公布需要听取公众意见的那些问题。总之,要加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和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成为我们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个方针原则性的要求,所以今后肯定还会这么做。

  工作岗位变更、调整不会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网友 江山每人]请问司长:《条例》所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仅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还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实您刚才已经说到了这个问题。“累计20天”、“累计工作满1年”等表述中的"累计"又应当如何理解?

  [李建]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征求意见当中大家问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当时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是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单位这个限制。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许多部门、地方和网友都建议,对这个规定得做点修改,不应该限于在同一单位,一个是方便因工作调动换单位的劳动者,另外也便于和劳动法第45条关于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保持一致,因为劳动法没有限制在同一单位。

  这个意见我们经过反复研究,最后还是采纳了这个建议。因此,现在已经发布的这个条例里连续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包括可能换了几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都包括。所以条例当中所使用的累计这个表述和连续是不一样的,累计是累计,连续是连续,累计是中间允许间断,是各个时间段相加,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时间累计相加,中间也许有间断,都没有关系,满了1年,他就可以了。

  之所以做这种比较宽的规定,目的就是让发生工作岗位变更、调整的这些职工,不至于因为工作变更而影响到他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因此我们感觉,这样做从宽的规定还是比较体现以人为本的。

  [主持人]针对这个问题,昨天还有网友专门打电话来,叫张建红,他让你给算一算,他说王某在甲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辞职到乙单位,王某的休假应该怎么算?

  [李建]这个问题刚才已经解释了,就是累计的,不管是在一个单位还是几个单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这样做更有利于职工一方。

  有关部门正制定办法解决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补偿问题

  [网友 江山每人]《条例》中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助等内容吗?

  [李建]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对于怎么计算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补偿很重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很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这样说,咱们现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是两套,有一些不同,两方面的构成有些不同,对于工资构成的内容需要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是一套,企业是一套。

  对于这个问题,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根据《条例》的要求,正在分别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在那里边将会做具体的规定。当两个部门的实施办法公布之后,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好,就可以对号入座了,到时候问题就比较清楚了。我在这儿就不具体说了,到时候大家看那两个部门的实施办法。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等不冲抵带薪年休假

  [网友 罗刹令]现在企业里面几种假期比较混乱,职工也搞不清楚。请问: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李建]是,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家各种假都比较多,有探亲假,结婚的有婚假,生小孩的女同志有产假,这几个假之间是怎么一个关系,也是这次条例制定当中反复考虑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探亲假是要冲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亲假就别休年休假了,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呢?认为在年休假当中,如果你需要探亲,你完全可以探亲,就是探亲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虑冲抵。[page]

  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许多地方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不应该规定相互冲抵。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职工角度来看,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更有道理,这样既可以休这个,也可以休那个。他们提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样,所以草案最后还是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对于婚假和产假,它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种休假,同样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和刚才说的探亲假是一样的。如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以后,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亲假以后,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一样的。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将不再享受年休假

  [网友 12374rff]我家里有好几个教师,每年的假期是他们最幸福的事情。请问:《条例》中关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呢?

  [李建]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条例》当中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实际上这是为教师做的规定。首先这一条我得先声明,肯定不是限制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

  那是怎么回事呢?在咱们国家,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在学生放寒暑假的时候,教职员工相应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像寒假怎么也得三个星期的样子,寒假多的话可以五六周,这个时间比较长,这个时间长度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也是不扣工资的。

  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这个功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既有这个假,又有那个假,怎么办呢?我们考虑,为了让不同职业,因为教师是一种职业,社会上有各行各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个就不享受这个了。

  [主持人]就是不重复休假。

  [李建]对,不重复。但这个规定又是一个活的,它说多于这个不享受。按照规定,如果因故,比如因为有工作安排确实没有休息,也是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安排你这个期间干什么去了,你没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这个天数少于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该享受的那个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出于这两种情况,你还可以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就把这个关系处理的很有弹性,很好地衔接在一起。

  我们认为,这么规定恰恰是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利。刚才说的那个规定怎么执行呢?就是我刚才介绍了,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实施条例,人事部制定的实施条例会对教师寒暑假和职工年休假怎么衔接做具体规定,到时候看人事部的规定就清楚了。

  企业可在法定制度基础上给予职工更多休假福利

  [网友 罗刹令]据我所知,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李建]这个应该说也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关心的,因为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比较长。但是咱们这个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来说,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讲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个来执行。

  但还得说第二句话,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网友 kkk234]《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里的"确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会不会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

  [李建]“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怎么具体界定呢?这个比较难。因为“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不同的单位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情形不一样。《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我们感觉还是不太方便来具体界定这个概念的多种情形,限于《条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这个规定。对于每个用人单位和每个具体职工,哪些情况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应该结合这个单位和那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这个要到实践当中具体去分析。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它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咱们《条例》里设定了这么一个条件,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一个商量,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意,就是说你是不是别休了,咱们这儿挺忙的,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

  单位安排你不休要征得你的同意,这是职工的一项权益利,这一点我们感觉非常重要。有了这个前提,无论“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多么复杂,把双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来了,这样就有一个商量的机会。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且还得说一句,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就应该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这个问题。

  条例适用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单位

  [网友 冬雪之后]《条例》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列举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请问:《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这些单位职工吗?除了《条例》中列举的单位职工外,年休假制度还适用于哪些单位的职工?[page]

  [李建]这个问题要从咱们《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来看。这次《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第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于用人单位的种类很多,《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个“等”,这个“等”就是来涵盖各类用人单位的。

  所以不仅仅包括刚才那位网友点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他没有点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单位的,能称得上单位,有录用职工行为的,有员工的这种行为,凡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咱们这个《条例》适用范围里。所以这个大家不用担心,我们这个单位没叫这个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里面呢?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都包括在这个里面。

  明确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实施

  [主持人]很多网民都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设计非常好,只是担心这一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难以落实。网友“我不同意吗”:客观的说,这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涉及还是不错的,许多细节都比较人性化。不过再好的法律也要以执行为前提。从实际来看,职工面对企业和公司时是绝对的弱者。那么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如果不落实怎么办。我们很想知道,法制办怎样处理这个问题。为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条例》作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李建]我觉得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很大。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是部门、地方和广大网友当时就非常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提意见的时候,很多地方部门和网友都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太具体,处罚力度比较轻,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也规定的不太明确,建议要补充这方面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实施。

  感觉《条例》规定挺好,但是实施机制比较弱,落不到实处。我们会同劳动保障部和人事部研究了大家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家的意见很有道理。作为行政法规,对于执行机制也是必须要规定的,我们要规定这个东西。所以在进一步修改后的条文里面,大家可以看到,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应该说可以分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现在咱们的工会,不光在企业建了,在机关事业单位也有工会,工会有工会法,可以做很多事情。

  第三,对于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来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这个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个时候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就是这两个部门过来跟这个单位说你是不对的,你不让人休不对,你不让人休又不给人补偿,更不对。看你是让人休还是给人待遇,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还有办法,就是要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300%,就是它不改正,不让人休,那怎么办呢?就是按照300%来支付这个职工的日工资。对于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把这300%支付了以外,单位还得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除了给这300%的补偿以外,还得加付赔偿金。所谓加付赔偿金怎么回事呢?就是每欠职工一天的带薪年休假,就得向职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工资报酬。就是单位应该安排职工休假,没让他休,又不给人家补钱,行政部门要求你改正,你逾期又不改正的,那这个钱就一下子蹦到600%,应该说这个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的经济成本,增加是比较大的。

  另外,如果说这个单位还是不愿意接受,工资报酬年休假的300%报酬和600%的赔偿金都不愿给,对于这种属于老赖的,那怎么办呢?《条例》还有规定。就是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实际上就是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这些,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是对这个单位的头给予处分,具体管这个干部劳资工作的人员也要给予处分。当然,我们相信,这样的情况最好不会发生,应该也不会发生,但是作为《条例》的规定,还是要全面一点。

  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他们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管的是企业这一块,人事部门管的是事业单位这一块,但是这个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就是一般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研究所等单位。如何操作这个强制执行?我在这儿也给大家做一点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书,用人单位如果执行了,那就什么事没有了。如果不执行,在规定时间里面,既没有执行,也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请行政诉讼,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行政处理书,这两个部门就到人民法院去了说,我给单位下了这样一个,它顶着不办。人民法院接到这两个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以后,法院就可以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应当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存款,法院就直接划拨这个钱了,也可以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用人单位的其他财产。

  用人单位说没钱,那我可以拍卖你的东西。对于职工本人来说,他可以就带薪年休假争议问题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就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说争议仲裁都不成,或者劳动者自己对仲裁的裁决也感到不满意,就是调解仲裁觉得还是不行、不满意,那他还有最后一条路,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把这个单位告到法院去。应该说现在对于后续的保障机制是相当的充分,而且力度还是挺大的,特别是加大了经济补偿的力度,让单位感到如果不干,经济上的负担是相当重的,这样也就引导,因为单位也是理性经济人,那他觉得如果这样做,还不如老老实实履行《条例》。

[page]

  [网友 北京ATM]我注意到《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组织具体应当怎么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如果我的年休假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找工会寻求哪些帮助?

  [李建]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涉及到了,就是这次《条例》增加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给了工会这样一个权利,实际上也是工会的责任。我国对工会有专门的《工会法》,《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工会还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在做调查的时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就要像对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一样,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来发挥应有的维权作用,帮助企业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国家对于高温、高压等岗位职工已制定保护和福利措施

  [主持人]《条例》里现有的5天、10天、15天规定是不是都是一刀切下来的。比如从事高温、高压、有毒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保护,国家是否应当适当增加这些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

  [李建]在企业当中,工种是比较多的,确实有些工种是从事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职工。对于这些特殊岗位的职工,是不是在年休假方面多休一点,也是研究过程当中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征求意见当中就没有提出来,因为我们觉得之前,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怎么考虑的呢?就是对于高温、高压、有毒岗位工作的职工,国家从退休年龄、岗位津贴等方面已经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照顾措施。

  比如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这里面就说,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的条件一般是男60岁,女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则规定分别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职工不用到60岁,55岁就可以退休,女职工不用到50岁,45岁就可以退休,当然连续工作要满10年。

  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国家应当给予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相应的岗位津贴,比如《职业病防止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正是由于国家对于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已经制定了保护和福利措施,《条例》就没有再从年休假这个角度另外增加这些职工的休假天数。因此,企业对于这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与其他职工应该同样对待。但是,企业对这些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和提前退休的规定。通过那些方面来解决这些特殊岗位职工的保护问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