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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能要求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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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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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03 年1月1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规定我在业务部门从事营销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但工作后,公司经常要求我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几乎都在加班,从来没有加班工资。我想知道,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

  答: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你不同意,必须提出异议,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依法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那么你就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你要吸取教训,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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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oo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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