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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职工加班应付加班工资 未按规定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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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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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2005年元旦放假调休的具体安排”的通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三天,其中1月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月3日(星期一),1月2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如果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具体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1月1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和3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在元旦期间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随时向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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