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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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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当中,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工资的结算,如果我们进行了加班劳务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一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得在规定时间內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二、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需要支付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十一个月的。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十一个月的,那么多余十一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解除劳动合同开始的那一天,时间为一年。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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