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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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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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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

1. 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包括首席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按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双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2. 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3. 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应按照所代表的一方的意愿对协商内容发表意见,并接受所代表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职工方代表在参与协商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也可向工资、法律方面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

4.协商执行主席可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紧急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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