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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都以十二个月工资为限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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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上海某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在该企业已工作了15年,今年7月份企业因效益问题决定裁员,现已在征求员工意见。作为老职工我充分理解企业的处境,对裁员的决定完全支持。但就是在经济补偿金有无上限这点问题上我们许多老职工,同企业有不同意见。据企业人事部门讲,经济补偿金都是以十二个月工资为限,这是有法律规定的。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答读者: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以十二个月工资为上限。”这是许多人非常自信的一个观点,但实际上此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有的经济补偿金并不以十二个月工资为上限。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四项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不以十二个月为上限,这四项情形是: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但经当事人协商变更不能的;③用人单位依法经济性裁员的;④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同样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十二个月工资为限的情形也包括四项:①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通过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为由解除合同的;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对于以上四项情形,该《条例》还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超过十二个月工资上限的,从其约定。

具体到您提的问题,企业以裁员为由解除与您的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您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而不受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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