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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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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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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议

1.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2.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协议双方代表应在十日内对协议草案再次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3. 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4.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十五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十五日重新报审。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20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

6. 对经审核通过的工资协议,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7. 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足以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协议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修改、变更后的工资协议须在七日内按管理权限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七日内向审核协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8. 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和工会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六十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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