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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09年8月份在一家公司未签合同上班一直到10年3月3日辞职不干,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复印公章在我这边保存以便于办事,由于辞职那天忘了还给公司 把它带回家了,之后我以快递的方式还给了公司 现在公司让我签份协议才可以拿工资。这份协议的大概内容是就是本人拿公章期间和快递期间发生的违背公司的,有我承担。这份协议我该签吗? 那如果我签了,他自己出卖自己 说我出卖了公司 那怎么办? 我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0-04-19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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