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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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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

1.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3.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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