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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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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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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执行新的工时制度时,应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或调整劳动定额。

2. 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外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待遇,由调(招)入单位参照本企业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自主确定。

3. 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经职代会同意,自主确定对劳动者的工资升级。其升级的时间、升级范围、长级条件、升级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决定。

4.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奖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但延长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15天,并需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详见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25日 穗劳薪字[1995]第00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1日 穗劳薪字[199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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