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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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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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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8〕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仍按照晋政办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8年1月3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

附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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