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简化归并工资性津贴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7 08:07
人浏览

简化归并工资性津贴补贴

(一) 简化归并后的津贴、补贴,统称"综合价格补贴"。

1. 简化归并后的"综合价格补贴"总额,驻市区(原市内五区)企业,男职工每月127元,女职工每月129元;驻各县级市和其他各区企业,按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2. 房租补贴、中、夜班津贴、78年粮食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艰苦岗位津贴、年功工资等,不包括在"综合价格补贴"范围内,仍单列发放。

(二) 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市政府青政办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纳入岗位技能工资的部分,应从职工工资表"综合价格补贴"栏中相应扣除。

今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仍可按青政办发[199]32号文件规定,将"综合价格补贴"中的部分补贴额核入岗位技能工资增量。

(三) 简化归并后的"综合价格补贴"原列支渠道不变。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规定时,"综合价格补贴"随之作相应调整。

(四) 本通知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参见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简化归并企业职工工资性津贴、补贴的通知》(1995年4月30日 青劳[1995]97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