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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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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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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年薪收入办法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如:水电补贴、物价补贴、通讯补贴、车改补贴等其他各种补贴和津贴。

(二)实行年薪收入办法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收入应按照其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差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基本工资按照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高不超过经营者基薪的80%,奖励工资要严格按照云劳社[2002]125号文件执行,不得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如:水电补贴、物价补贴、通讯补贴、车改补贴等其他各种补贴和津贴。

(三)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云劳社[2002]125号文件规定分配的奖金在兑现时70%以现金直接支付,30%留作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存储,在任期届满或工作变动时,经审计后兑现本息。

(四)实行年薪收入办法的企业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以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其月平均收入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缴。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扩大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试点的意见,将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集团公司、云南建工集团公司等5户企业纳入今年试点,请各试点企业按照云劳社[2002]125号文件规定做试点准备工作。

(六)各试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按年度如实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上报经营者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全部收入报表(一式3份),不得有任何遗漏。凡违反云劳社[2002]125号文和本补充规定者,必须进行整改。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关于《云南省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3年10月16日云劳社[2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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