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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预留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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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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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开立的工资预留户的使用满一年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未好转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申请保留的,由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注销该企业的工资预留户。

企业应加强对工资预贸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工资预留户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保证职工的最低工资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得将工资预留户挪作他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工资管理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 沪劳综发[9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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