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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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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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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休假日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有何规定?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休息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四)员工停止工作参加社会活动,其工资的支付有何规定?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员工停工、停职期间工资是如何支付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职工被责令停止履行职务(岗位)方面的职责权限,停职期间照常享受职工本人停职前的工资待遇。” (六)员工涉嫌犯罪,被处于刑罚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是如何支付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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