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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保候审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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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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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赵某是一家建筑企业的采购员,2008年被单位以涉嫌受贿举报至当地检察院,200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取保候审。2009年7月7日,赵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赵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且主动退还了赃款,因此于2009年11月13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释放后的赵某随后被单位恢复了工作,但是赵某认为,他是被单位无端举报到司法机关,才被逮捕并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从被刑事拘留到恢复工作,已经经历了1年多,这1年多的工资损失,要由单位来赔偿。而且,自己在取审候保期间,还一直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更应该得到劳动报酬

  请问,赵某能否要求单位补发从拘留到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答:涉嫌犯罪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者是否还享有工资待遇,是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对此,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309号)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劳动者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将产生3个法律后果:一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二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中止期间不计算职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职工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索赔。何况,本案中的赵某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其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没有过错。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有一个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在此情形下,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自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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