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农民工工资优先权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19 14:11
人浏览

  农民工工资优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写执行申请书,然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采取划拨、扣押、拍卖等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民工工资优先权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农民工工资优先权是怎样

  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是工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工人个体和建筑工人群体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批复就工程款作了解释,工程款包含有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也就是工资债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设工程款中得到了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在民生权利和财产权利(包含债权)相冲突时通常首先考虑民生权利。

  如果工人工资已经物化到在建工程或完工工程中,那么承包人是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其中优先受偿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维护承包人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利益的。

  二、破产后农民工工资优先权依据

  公司破产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部分,先支付职工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志胜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很多工地的建筑工人不能及时拿到应得的酬劳,对于这部分的欠款是可以有优先的赔偿权的。但是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准确的说明,只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列的政策,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农民工工资优先权是怎样,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