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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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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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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

  1、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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