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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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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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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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