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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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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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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职工疗休养待遇的主要对象

1、符合国家标准GB5044—85规定39种一级、二级和矽尘、石棉尘等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每年定期脱岗休养一次或组织体检一次(脱岗疗养可安排在工会系统疗养院所,时间为1-2周,疗休养院所可通过床位费补贴或减免部分床位费用帮助企业落实尘毒作业职工脱岗休养);

2、在同一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适当安排身体较好的离退休职工休养;

3、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业务骨干、高级知识分子等。

以上对象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参见:《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6日

职工疗休养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疗休养费用报销:一律凭市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总工会休养费用专用收据”,经区、县、局(产业)工会核准后方能报销。

2、职工疗休养费用支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也可采取单位、工会、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企事业单位支付的部分,应按规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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