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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工伤认定错误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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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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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来信求助咨询:朱某为公司职工,从2004年8月4日开始旷工,2004年8月9日,朱某的家属向单位报告朱某在2004年8月3日下班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2004年8月8日死在医院里,要求按照工伤对待。2004年9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朱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11月18日因交巡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责任不作认定、有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止了该案的审理,2005年3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中止一个月后因收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做出工伤认定。现在单位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是错误的,现在单位应该怎么办?

解答: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就本案而言,因为是受伤害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证明包括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肇事的车主、肇事司机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3、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何审查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也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根据主观判断是否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而不是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即每一份工伤认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就本案而言,你公司应当在工伤认定书载明的期间内向指定的复议受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引起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使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重点审查的是工伤认定书,而不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实质性审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公司只有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时候才能推翻工伤认定书。所以,本律师在此建议你公司应当同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你公司来信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找不到、没有交通事故现场可供勘验、无法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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