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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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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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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同时按照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O日。

2、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以由统等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4、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情况。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职工和工会组织可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5、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职工因工伤亡情况进行调查,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数据资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而转由企业负担。

参见:《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169号)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0日

执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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