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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的什么车成工伤认定焦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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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参加完春节前单位组织的会餐后,薛先生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突发腹部剧痛,连人带车栽进路边的沟中受伤。事后,薛先生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是,薛先生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今年42岁的薛先生是北京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的职工。今年1月19日, 薛先生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对方以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之后薛先生提出行政复议,但仍未改变非工伤的认定结果。

  薛先生认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没有对单位的这种行为做出处罚,执法存在过错。此外,他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残,应当认定工伤。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医院的病案材料以及薛先生的陈述证实,薛先生患有海鲜过敏史,曾在家中因食海鲜腹部剧痛。事发当天,经医院鉴定薛先生也是海鲜过敏。薛先生因为腹部突然剧痛而自行摔伤,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认定非工伤结论并无不当。

  由于牵扯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双方在庭上对于薛先生当天所骑车辆的性质也是争论不休。薛先生说,他当天骑的是电动摩托车,而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他骑的是辆电动自行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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