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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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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26号

各省直管养老保险的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它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1%。此外,上述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2年7月1日起由现7%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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