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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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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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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姜某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做出了判决,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姜某的行为被判无效。

原告姜某是被告某电信公司委托培养的学生,双方约定姜某毕业后,到被告某电信公司工作,姜某毕业后,电信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正式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2000年5月中旬,姜某向被告递交了辞职申请,被告不同意其辞职,姜某当日撤回了申请。在没有继续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姜某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了。2000年8月,电信公司对姜某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姜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移到了姜某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部门,但未将该开除公职决定送达给姜某。电信公司还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姜某支付违约全及培训费,仲裁委裁决姜某支付电信公司违约金26069.83元,培训费2100元。姜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擅自离职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原告公职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被告未按照劳动法规规定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原告本人,违反了开除职工的法定程序,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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