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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离休干部保障机制、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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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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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坚持医疗从优,方便就医,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实行权责结合,监管分开,分级属地管理。

2、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各级财政按当地离休干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列入年度预算。

3、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全部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4、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至少每季度报销一次。离休干部参加统筹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可以参加省辖市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统筹。

5、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资标准一般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及老干部工作部门核定。

6、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医药费统筹资金,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对确无能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的特困企事业单位,经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实后由当地政府解决。实行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过核实,由地方财政解决。

7、用人单位转让、合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责任,按标准交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跨地区兼并的企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按当地上年离休干部人均医疗消费水平,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1年的医药费统筹金。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

8、乡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县(市、区)统筹统管。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县(市、区)财政按标准统一筹集;非财政供给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县(市、区)医保部门按标准征收。

9、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享受原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障,医药费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由原工作单位办理。

10、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既保证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参见: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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