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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给补偿金 单位无权对职工竞业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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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时找工作签协议时也没细看,却没想到为此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如果没有工会的帮助,我还不知折腾到什么时候呢……”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深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王先生在赢了官司后终于松了口气地说。近年来,不少单位因为其工作需要,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找工作签协议时也没细看,却没想到为此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如果没有工会的帮助,我还不知折腾到什么时候呢……”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深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王先生在赢了官司后终于松了口气地说。

  近年来,不少单位因为其工作需要,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签订一份《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这本是一份保证和协调双方利益的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是,却总有个别单位为此耍弄手段,在和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只约定了义务,而没有约定其相关权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王先生就是为此和单位打起了官司。因此,通过采访记者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依法办事的后果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侵权事实

  仅约定义务没享受权利 员工离职后被讨补偿金

  王先生原是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系《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不得在其他同类或者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者参与其他企业与该公司的竞争;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公司的客户等等。

  但是,该协议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权利,即该公司在王先生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并没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

  2009年2月,王先生因自身原因离职,该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之后,该公司主张,王先生作为股东成立了与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严重违反了同业禁止的约定,给该公司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经查明,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王先生系该公司股东。根据营业执照所反映的内容,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新保健品、原料;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而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展开经营活动。

  为此,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以王先生违反《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其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4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例剖析

  40万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无理请求被驳

  庭审中,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王先生双方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只有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禁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该公司4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系《劳动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而本案中,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王先生的义务,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公司在王先生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且该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也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的内容有失公平,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竞业限制应该遵循公平 合同没有权利哪来义务

  对于此案,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但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等重要基本权利,条款生效应该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中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而没有约定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一方面,本案中,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应为双务协议,具有一般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该协议只约定了义务,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因此,该协议内容有失公平,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中只约定了王先生要遵守的相关义务,而没有约定任何劳动者的守约权利,而该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也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也无法证明王先生在职期间其工资中包含该款项,所以,王先生也不该支付这笔违约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也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午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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