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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报送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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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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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与公布所做规定如下:

(一) 集体合同的报送

企业内部由集体协商谈判签定的集体合同,应于三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跨县的地区、行业协商谈判签字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市(地)政府职能部门,跨市(地)的地区、行业应报送省政府职能部门。

(二)集体合同的审核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合同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可指令该企业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进行修改。

(三) 集体合同的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由双方代表通过张贴等各种形式最迟在半个月内公告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或地区、行业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参阅文件:

《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1994年8月13日 工总字[1994]13号、豫劳[1994]51号、豫体改字[1994]92号、豫计经办[1994]1256号、豫企[19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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