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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贵在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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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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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沭县某公司职工邰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所在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达半年之久。监察大队遂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该公司现已停产关门,公司已无任何办公人员,监察大队与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但音讯全无。

  通过这一案件不难看出,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劳动保障监察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邰某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现已经停产关门找不到负责人,对于邰某来说,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邰某是在有效期内举报投诉,可是由于用人单位在这半年内因故停产关门,给讨要工资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邰某在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后第一时间投诉举报,即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刘乃元 王丽)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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