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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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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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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一,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二,直接人工费则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四、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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