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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就业外国人如何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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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常见问题

  问:我是一家企业劳资人员,单位招用一名外国人已经一年了,一直没有为他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目前准备办理并想把之前欠缴的费用也一并补上,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其参保?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文件规定: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其参保缴费。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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