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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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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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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同时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4年的有效期。

(二)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中担任高级管理和重要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四)对符合上述(一)、(二)、(三)其中之一条件的,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员,可直接办理就业证手续。

(五)对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办理就业证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六)对从外省市迁入北京市的外籍就业人员,实行备案,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

(七)在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不再出具“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八)办理时限。就业许可为10个工作日;就业证为5个工作日;就业证延期为3个工作日。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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