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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困难企业年底前可缓缴社保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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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9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我省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年底前可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社保费,并适度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自今年7月1日起,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以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此外,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12年12月31日前,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我省还将针对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1)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A.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B.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2)社会保险费分担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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