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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再生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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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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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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