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02:06
人浏览

  ■案例

  严某休产假期间,单位没有支付其工资。就此严某与单位发生纠纷,严某认为单位应发给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已经为其申报了生育津贴,社保中心负责直接向严某发放,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获得?

  ■法律

  法律人士认为,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王富菊)

阅读延伸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