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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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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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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职能分工

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缴费申报审核、待遇审核发放等手续。

(1) 中央、省属、军队、行业统筹、外地驻穗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市属单位、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 区、县级市属单位,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3) 广州市属县级市单位,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4) 中央、省属、军队、行业统筹、外地驻县级市单位参加的失业保险,在单位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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