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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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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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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州为统筹单位,少数经济不发达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的地、市、州和不具备以市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条件的,可实行县(市)统筹。各市、州所在市的城区,原则上应参加市、州本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除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的单位以外,所有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制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确定。

参见:《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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