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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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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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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补充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补充医疗保险每人只能办理1份。

参见:《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于每年3月2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保险费从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划拨;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公务员补助经费,也可以缴纳补充保险费,不重复征收;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单位或由单位组织缴费。

参见:《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标准

参加医疗补充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扣除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部分),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50周岁及以上人员支付90%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全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全年累计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参见:《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时间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2001年10月30日之前缴纳,缴费之前发生的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单位集中按省医疗保险中心通知的时间办理支付。

参保单位和个人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所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者,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才开始予以支付。

参见:《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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