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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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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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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人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确定,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负担医药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批准,可以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的限额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失业女职工,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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