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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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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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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失业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可酌情予以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2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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