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55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和待遇申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不缴费且符合按月申领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个人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三)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须填写《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
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2),连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经济组织每月申报的参保人数及缴费标准核定其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经济组织需将经审核的《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当月报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写《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十一)缴费标准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 参见下表: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第七档
第八档
缴费和补贴办法
参保人
10
30
50
70
90
110
130
大于130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经济组织
5
10
20
30
40
50
60
大于60
经济组织选择其中一档为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对应原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对应原农村农民缴费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政府补贴
个人
15
35
50
60
70
75
80
80
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
单位
5
10
20
25
30
35
40
40
根据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
如果经济组织确有困难,暂不给参保人补贴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经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缴费分别给予补贴。
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需提供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参保当月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携带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进行当月第一次社保费划扣处理,对于社保费首次划扣不成功的单位,银行将在月底前多次划扣,各经济组织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四、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4,以下简称《待遇申请表》);
2.申领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本人户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采取不缴费、直接申领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需提供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证明材料。
(二)待遇发放的形式及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的18日前直接发至申领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时间及办法
经济组织每年3-6月份,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村户籍居民进行生存情况的核查,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认证材料。对没有提供有效认证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对于重新验证生存的人员,予以补发。
五、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1.《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情况可提供继承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除上述材料外,另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参保人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应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时,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如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指定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且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发放的形式
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直接划拨至参保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
2.《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
3.《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
4.《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