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23:08
人浏览

湖北省劳动厅 鹗劳险[1993]096号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在执行鄂劳险[1992]252号、鄂劳险[1993]50号和鄂劳函[1992]203号等文件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下发后,原鄂劳险[1990]73号文中规定的一次性400元的安抚费不再发给。

  二、职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的,还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给抚恤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三、鄂劳险[1992]252与文件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原核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作变动;从一九九三年元月起,新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规定的15元补贴)可予照发,不再受死者生前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从1993年6月1日起,将其配偶的月生活费由原标准工资的80元提高到100元,超过100元部分,作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中的“企业平均工资”,系指财政部(78)财企字第641号文件中明确的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六、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各项待遇支付,均按鄂劳险[1992]2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 鄂劳险[1993]50号文件下发以前,各地已制定的因工致残待遇标准,与省定标准不一致的,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酌情处理。

  八、 劳动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鄂价费字[1992]229号文所定标准执行,该项费用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 按鄂劳函[1992]203号文件规定,将鄂劳薪[1990]168号浮动工资标准和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打折以后,不足10元的补足到10元,并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但在此之前的不再补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