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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是否可以肢解分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2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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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劳务分包,它一般是属于我国施工建筑行业当中的普变做法,并且在法律范围允许之内是可以进行分包流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务是否可以肢解分包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劳务是否可以肢解分包

  无效,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

  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务是否可以肢解分包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劳务分包,我们可以知道他与转包是有一定区别的,他们的合同效应是有明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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