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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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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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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李师傅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李师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与李师傅续签劳动合同,李师傅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李师傅续签劳动合同。李师傅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中老李在北京某公司已工作了十年,也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符合《劳动合同法》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因此,老李如果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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