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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 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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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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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承揽协议》、《门卫服务合同》,想规避劳动法、逃避法律责任,不给干了9年之久的农民工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认为: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 不明智

  “我日晒雨淋,干门卫工作9年,单位却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单位要解聘我了,又不给经济补偿金,我应该咋办?”7月26日,蒲江县大兴镇农民工郭福勇在听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对其作了相关政策解答后表示,他将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他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职工投诉:

  干了9年 单位没买保险

  据郭福勇介绍,2002年7月底,他到蒲江县某医院从事住院部门卫工作,负责巡视、车辆管理、门前三包等,一月30天,几乎每天都在上班。

  今年7月21日,医院一负责人找到正在上班的郭福勇说:“你到财务室把工资结了,可以不来上班了!” “说不要我上班了,就一句话?医院不给我正式通知吗?”郭福勇反问道。该负责人对他说:“你与医院的承包合同到期了,不必再给你什么通知。”

  对此,郭福勇不服,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补办相关养老保险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遇到医院拒绝。医院最后表示,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他1000元钱补助,了结此事。听到此话,一向认真执着的郭福勇决定向劳动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

  “现在我没上班了,他们就这样让我失了业,我只好向你们寻求帮助!”郭福勇指着一份2003年7月他与医院签订的《承揽协议》无奈地说:“我独立完成医院交给的工作,不得转给他人,医院每月根据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当月报酬。”协议中还规定:“双方确认本协议发生争议,不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而适用合同法,由法院管辖。”“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能规避我与他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吗?!”郭福勇问道。

  然而,2009年7月1日,医院又与他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从2009年6月30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医院一次性补偿郭福勇6392元,即领走在医院所有应领取的款项。”当天,医院又与郭福勇签订了一纷《门卫服务合同书》,其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性质是劳务服务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医院回应:

  合情合理,依法妥处职工诉求

  当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蒲江县某医院政工科负责人刘女士。她表示,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已把门卫、清洁等业务承包给了物业管理公司。“医院也做了相应工作,如果郭福勇愿意留在物管公司工作,该公司同意聘任他。”“2009年7月1日,那次与郭福勇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中,医院一次性支付了他6392元费用;2009年至今两年的社保,医院也同意按农民工综合保险标准,一次性补偿给他!”刘女士说,“对此,我们找过蒲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邀请他们参与协调,依法妥善处理好他的投诉!”

  律师说法:

  应补办相关社保,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表示,从郭福勇提供的相关材料看,郭福勇并不具备劳务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与医院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提出的补缴相关社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得到支持。由于医院在2009年7月1日,已一次性支付了他6392元经济补偿金,并且当时他并未提出补缴相关社保,一旦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可能以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但是,郭福勇要求支付2009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的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医院至始至终与职工签订《承揽协议》和《门卫服务合同》,来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逃避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医院签订的这种协议仍是无效协议,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责任的作法,根本不是明智之举。

  同时,杜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外出打工时,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保存好工作牌、工资条、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可依法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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