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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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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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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范围

  (一) 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发(1999)14号]

  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1年1月版)

  四、提交资料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

  2、 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3、工伤复发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注:以上三项确认必须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范围(指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虽然工伤发生在2003年,但工伤认定必须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1、个人申请书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每件鉴定费350元/人(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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